|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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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 200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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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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